湖南中医药大学水电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21年04月08日 15:34
点击次数:
发表人:

 

为了落实省教育厅和学校关于“建设节约型校园”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学校管辖范围内所有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基建、商业以及公共场地和教职员工等用水用电设施。  

第二条 学校水电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在确保教学、科研、办公、生活正常运转前提下,定额管理、计划使用、超支自负、节约奖励、维修收费、责任追究。  

第三条 学校水电归口学校后勤服务总公司统一管理。  

第四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全校的计划用水、用电、水电维修和水电费收缴工作,代表学校对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的用水、用电情况实行管理和收费。负责水电供应保障工作,做好经常性设备、设施的检查、日常维护和保养。发生较大水电设施故障时,及时启动水电应急预案,确保教学、科研等工作和生活秩序稳定。  

第二章  水电定额  

第五条  学校对校属各单位公用水电逐步实行定额管理,结合以往用电的实际情况,在本着节约的前提下,以保证定额单位正常的办公、教学和公共服务的需求和节约为基本原则而确定水电指标。节余者累积使用,或者提取50%给予奖励,超限量者由部门到后勤服务总公司自行缴费购电。  

第六条  所有单位办公用电均按学校普查后认可的用电器具(空调、电脑、照明灯)和统一规定的用电时间等综合因素核定用电总量。机关及各学院的行政办公实行限量用电,每个部门安装预付费电表(暂未实行)。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实验室(场馆等)物资设备配置情况、用电器具、学校教学计划和实际教学时间核定教学设施用水用电量(暂未实行);各教学单位设施的正常教学课时计入办学成本,正常教学课时之外的用水、用电按实收取。  

第八条  所核定的用电定额指标,除临时增减项目、经审核后做相应增减以外,原则上当年不做变动,确需改动的待下一年再做适当调整,特殊情况由用电单位书面提出理由并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后交后勤服务总公司核定。  

第九条  在保证教学和学生晚自习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晚自习时间对教学楼用电管理采用分楼层控制的办法,根据学生自习人数确定供电层数。学生宿舍的水电费指标实行定额管理,学生公寓每人每月计划配给5度电、4吨水,留学生公寓每间每月计划配电250度。全年按9个月下达。  

第十条  所有门岗、值班室、学生公寓的学生辅导员根据工作需要核定用电量,安装预付费电表实行限量用电,每月每个门岗或值班室限量45度,超额者自行缴费买电,节余者累积使用。  

第三章  水电管理  

第十一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应规范配电、供水工作,确保安全供水供电,并对供水供电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使之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二条后勤服务总公司应做好全校用水用电情况的监测工作,做到每室每户一表,每表一个台账,学校总水表应做到每日定时抄登,各楼栋水电表做到每月抄登一次,发现异常应及时查找原因,消除隐患,减少浪费。  

第十三条  各单位是本单位用水用电管理的责任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水电管理办法,规范管理本单位的公用水电,包括由本单位管理的办公室、教室、实验室等公用房的用电。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办公室的电脑、空调等耗电器具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一经发现,将提出严肃批评,对当事人提出经济处罚,并适当核减该单位当年用电定额。  

预付费电表在输入的度数用完后会自行断电,安装预付费电表的单位应及时关注本单位用电情况,学校将按月按定额标准(全年按9个月下达)进行充值,如因超额后没有及时充值的原因造成本单位停电,影响到了工作的正常开展,责任由该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承担。  

后勤服务总公司将定期通报各单位水电开支情况。  

第十四条 凡因工作需要增加用水、用电设备,必须向后勤服务总公司办理申报手续,经核查供水、供电线路及负荷达到规定标准并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购置使用。未经同意使用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同时,各单位要严格控制空调、取暖器、电炉等大功率用电设施的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因举办重大活动需要不间断供应水电或有其他特殊供水供电要求的,需提前7个工作日告知,并由后勤服务总公司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保水保电手续。  

第十六条 寒暑假期间教学楼、实验楼、计算机房、学生宿舍、大型会议室、学生活动中心、学术报告厅、体育场馆、等场所一律停止供电,确有特殊情况,教学场所开启必须由教务处签署意见,学生宿舍必须由学工部签署意见,行政办公场所由党政办与后勤服务总公司核定并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长同意方予供电。  

第十七条  凡因工作需要进行线路改造,须经后勤服务总公司现场考察论证,并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施工,严禁私自铺设电缆、乱接电线。大型水电维修项目由发改处立项,报学校批准后施工。未经同意私自施工,造成火灾及人身伤亡事故,由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八条  凡从事经营活动,对外租赁房屋、教室、场、馆、基本建设和校内施工用电,必须到后勤服务总公司预交水电费用,否则停止供应水电。未按规定预交费用造成学校水电费损失的,由上述房屋租赁管理单位、教室场馆管理单位、以及基建施工管理单位承担相关经济责任与行政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后勤服务总公司同意,不能私自接水接电,违者一经查实,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加倍收取水电费(无计量的按额定功率、额定容量测算)并在全校通报批评;校外人员将移送供水、供电稽查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用户对学校安装的水电表有责任和义务加以保护,不得私自拆卸和破坏。违者,一经查实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加倍收取水电费(不能准确计量的按额定功率、额定容量测算)并在全校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高于10℃不能开启热空调或使用电烤炉,低于26℃不能开启冷空调,同一室内空调与电风扇、空调与电烤炉不能同时使用,违者向全校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办公室、教室内从事非办公、教学工作(如打牌、上网游戏等娱乐活动)而开启空调等设备, 一经发现向全校通报批评。

第四章   水电维修  

第二十三条  因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停水停电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维修人员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加班进行抢修,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供水供电。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住宅内的水电设施均由教职工自行维护和维修,学校只负责公用水电设施的维修。  

第二十五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在学生宿舍、水电中心开辟报修窗口,疏通报修渠道,及时受理报修事宜。接到报修后,维修人员一般应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并在当日班次内修复,较大故障维修应连班作业,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  分步对全校水电设施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比如改装LED节能灯,改装电子预付费水表及安装预付费电表等。  

第五章  水电计量与收费  

第二十七条  学生超定额部分实行先缴费、后供电,收费标准根据省、市物价部门的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校办产业、各种门面、商店、通讯设施、基建工程和基建维修等经营网点按经营性水价、电价收缴水电费。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组织的非常规等级考试、办班、组考等按实际用水用电量收取水电费;学校正常行政及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使用用电量大的场所如学生活动中心、运动场等由学校统筹另外支付;外单位使用用电量大的场所如学生活动中心、学术报告厅、体育馆等必须经主管校长同意才能使用并按按实际用水用电量收取水电费。  

第三十条 基建工程、基建维修、绿化工程等按实际用水用电量收取水电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后勤服务总公司提出建议,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1:  

湖南中医药大学含浦校区学生公寓供水供电管理办法  

第一条 水、电是十分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和宝贵的资源。为了确保学生公寓内同学们正常的生活需要,同时自觉养成节约意识,杜绝水、电浪费,创建资源节约型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长沙市水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公寓内的供水供电,实行限量免费和超量自费制度。按用水4吨/月/人和用电4千瓦小时/月/人的标准(残疾同学的用电标准放宽至10千瓦小时/月/人),由学校免费提供给同学们使用。如超过规定限量标准,则超用部分由学生自费负担。  

第三条 限额供电和供水的抄表计量工作由水电中心负责,物业中心配合。学生公寓内各楼栋寝室的用电指标限额,由水电中心充值员分寝室按居住人数,每学期一次性输入用电分电表或电脑集中抄表管理系统。各寝室的供水限额,按实际发生吨位指标数,实行逐月抄表、计量登记,并在各楼栋内张榜公示。  

第四条 学生公寓内超限额用水用电实行收费制度。超限额用水,按水价2.58元/吨与实际超量吨位数的乘积计费;超限额用电,按电价0.60元/千瓦小时与实际购电度数的乘积计费,分别由用水超额或用电超额的寝室长到水电中心充值机房刷卡缴费。  

第五条 学生公寓内的水电维修,全部由维修中心负责。凡寝室内出现供水供电问题时,须到所属楼栋值班室进行维修登记,由维修中心指派专人负责修缮。  

第六条 学生公寓的水电管理,归属水电中心负责。寝室内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热壶、电饭煲、电磁炉、空调、电炉、电烤箱、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室内开关、插座、灯头、灯座、灯管和供水管道、闸阀、水嘴等所有水电设施设备,同学们有爱惜保护的责任与义务,不得随意毁损和破坏。否则,须照价赔偿(属质量问题和自然损耗的除外)。水电中心要增强服务意识,水工班和电工班要加强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水电安全和正常供应。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含浦校区在校住宿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和博、硕士研究生。留学生寝室可以使用空调、电热水器外,其它各项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后勤服务总公司同意,不能私自接水接电,违者一经查实,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加倍收取水电费(无计量的按额定功率、额定容量测算)并在全校通报批评;校外人员将移送供水、供电稽查部门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原学生公寓供用电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本办法由水电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2:  

湖南中医药大学含浦校区路灯及草坪灯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校内各条道路与照明需要,结合学校的地理位置以及安全保卫的要求,本着安全、节约、够用的原则,根据学校领导的指示精神,特制订路灯(含草坪灯)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具体细节如下:  

一、校区所有路灯、华灯、草坪灯的管理和维修,归属含浦校区水电服务中心,其他部门或个人严禁有路灯线路上乱接电线或改变路灯的接线方式。  

二、校内各建筑物内的走廓灯照明,由水电中心负责维修,具体的开关管理,由物业服务中心各栋的值班员负责。  

三、校内所有高杆钠灯及南大门的华灯、东大门的聚光灯,只在学校举行重大自学成才动以及节日开放,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开放。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启用,必须报后勤服务总公司领导同意,值班人员在未接到公司领导的指令前,不得随意启用。  

四、草坪灯因为安装初期没有设置专用的控制线路,目前与庭院灯同时控制。  

五、校内各条道路上的庭院灯按季节变化情况调整开关时间,具体如下表:  

月份  

开灯时间  

关灯时间  

一月  

17:30  

6:30  

二月  

18:00  

6:00  

三月  

18:00  

6:00  

四月  

18:30  

5:40  

五月  

19:30  

5:40  

六月  

19:30  

5:40  

七月  

20:00  

5:30  

八月  

20:30  

5:00  

九月  

20:00  

5:40  

十月  

19:30  

5:40  

十一月  

18:00  

6:00  

十二月  

17:30  

6:30  

六、路灯系学校的公开财产,学校所有人员均有爱惜、保护的义务,发现有损路灯运行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情况,请及时与水电中心联系。电话:8458055。  

 

 

 

附件3:  

湖南中医药大学含浦校区电梯管理办法  

 

一、电梯开放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7:30~12:20  

14:00~21:00  

二、电梯由水电中心管理,守栋值班人员具体负责开、关电源。  

三、电梯维修请拔打学校水电服务中心电话:8458055。  

四、电梯限额载重13人(1000kg),严格按规定在定额载重范围内工作,严禁超载。  

五、电梯内请勿打逗、蹦跳、碰撞,严禁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六、当电梯出现故障停止运行时,请不要惊慌,及时  

打8458119或8458055施救。  

七、自觉遵守电梯管理办法,确保电梯安全、正常运行。  

 

 

附件4:  

湖南中医药大学含浦校区污水处理站操作规程  

 

为了确保本站设备安全正常运转,提高效率,降低损耗,特制订本规程。  

一、例行保养  

1、排污管出口滤网,每班清洗三次。  

2、罗茨风机润滑油油面,每班检查一次,每三个月更换一次。空气滤清器每月清洗一次。  

3、潜污泵液位控制器,每星期清洗一次。  

4、各联接紧固件、传动件、配电开关屏每月检查三次。  

二、安全运行  

1、检查、维护、调整、保养设备前,必须首先切断电源。  

2、严禁用手触摸转动、传动部件。  

3、发现运转异常,应立即切断电源,并报告主管领导,故障未排除之前,不准重新启动。  

4、不准擅自拆卸潜污泵、罗茨风机、安全阀等关键设备。  

5、不准擅自调整、改动自动运行控制系统。  

6、不许闲杂人员进入机房。

版权©2021湖南中医药大学后勤处 |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含浦科教园学士路300号 | 邮编:410208 | 电话:0731-88458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