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医药大学后勤维修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21年04月08日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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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后勤维修服务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维修质量,更好地为我校师生服务,提升师生的满意度,特制定此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维修服务管理实行后勤管理办公室主管、学校审计、财务监督,社会驻校维修服务部实施的运行模式。  

第三条  后勤管理办公室维修科负责我校两个校区(含浦校区和东塘校区)教学、科研和行政涉及与后勤相关的各项维修工作任务。

第二章 维修分类  

第四条 零星维修:指1万元以内的维修工作任务。  

第五条  一般维修:指1万元至5万元(不包含5万元)的维修工作任务。  

第六条  小型维修:指5万元至10万元(不包含10万元)的维修工作任务。  

第七条  中型维修:指10万元至20万元(不包含20万元)的维修工作任务。  

第八条大型维修:指20万元以上的维修工作任务。  

第九条  应急维修:指兼具紧急性、突发性的维修工作任务,如不可预知因素导致的各种维修任务。

第三章 维修区域划分  

第十条  含浦校区维修一区:学生公寓1-12栋,行政一办公楼、国际教育学院、科研楼、实验楼ABCD栋、体育艺术学院、一鉴塘、南大门、以时珍路东西纵轴为界南侧所有公共区域(包含时珍路南侧人行道)。  

第十一条  含浦校区维修二区:学生公寓13-18栋、第七第八号学生公寓、行政二办公楼、学生活动中心、校医院、后勤楼、食堂、一二三号教学楼、图书馆、东大门、新月湖、以时珍路东西纵轴为界北侧所有公共区域(包含时珍路路面)。  

第十二条  东塘校区维修区  

第十三条  含浦校区维修区域分布图附后。

第四章 维修任务权限及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零星维修:报修部门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维修申报单或者拨打维修科电话(88458013)→维修科→后勤分管领导,维修科安排区域相对应的驻校维修服务部承接。  

第十五条一般维修:部门书面申请(负责人签字盖公章),交至维修科(确定施工方案→工程预算→后勤党总支支委会→后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批阅),维修科安排区域相对应的驻校维修服务部承接。  

第十六条  小型维修:部门书面申请(负责人签字盖公章),交至维修科(确定施工方案→工程预算→后勤党总支支委会→后勤主管校领导审核批阅),维修科安排区域相对应的驻校维修服务部承接。  

第十七条  中型维修:部门书面申请(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分管校领导审批),交至维修科(后勤现场勘探→制定维修方案、预算→后勤党总支支委会→提交审计处审核造价→后勤分管校领导审批→校长批示→后勤管理办公室组织驻校维修服务部内部竞标→中标驻校维修服务部承接)。  

第十八条大型维修:部门书面申请(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分管校领导审批),交至维修科(组织审计、计财、发改、使用部门、后勤现场勘探→制定维修方案、预算→后勤管理办公室审批→审计处、财务处、发改处组织立项→后勤分管校领导审批→校长批示→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决定→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公开招标→中标公司承接),驻校维修服务部可参入投标。  

第十九条  应急维修:由维修科报后勤分管领导同意后,安排区域相对应的驻校维修服务部承接。(施工后补办相关程序)  

第二十条  施工过程中若涉及工程设计变更或主要材料变更,施工方需提交书面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五章 维修施工协调与监管  

第二十一条 维修科负责对驻校维修服务部行使监管、督促,严格按照合同履约。  

第二十二条 由后勤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保障施工需要的水电以及与相关部门的其他协调工作,负责提供值班场所,提供存放维修设备、工具、材料的库房,以及加工间和临时堆放维修材料的场地。  

第二十三条  所有维修工作任务均由维修科进行全程现场监督。监督内容包括维修材料、型号、数量、价格是否合理,工艺是否达标,是否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是否按方案图纸施工等。  

第二十四条  驻校维修服务部缴纳10万元管理及质量保证金,如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学校可在其中扣罚(如《关于校内各类非生活垃圾处理及清运收费的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发现非生活垃圾未按照要求清运,在校园内任意堆放或倾倒着,每发现一次,扣款1000元/次。)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五条  零星维修由维修科与管理责任人现场验收并在维修派工单/巡查维修单上签字。  

第二十六条  一般维修、小型维修、中型维修由后勤管理办公室组织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单。  

第二十七条  大型维修由后勤管理办公室组织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招投标办公室申请验收并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验收,填写验收单。  

第二十八条  应急维修根据金额参照上述条款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  施工过程中凡涉及拆除、隐蔽工程等竣工无法验审的工程,必须于施工当时(隐蔽前)由后勤管理办公室签证,不得事后补签。

第七章 维修质保期  

第三十条所有维修项目质保期为一年,其中防水类维修质保期为三年。  

第三十一条  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施工方必须无条件修复。

第八章 考核  

第三十二条  由学校每年参照《湖南中医药大学后勤维修暂行考核办法》进行工作考核。

第九章 咨询与投诉  

第三十三条  学校相关部门对维修内容和程序有疑问,对维修质量及维修人员态度有意见,请拔打咨询/投诉电话:88458080。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开始施行,本办法内容如与《湖南中医药大学公共区域基础设施巡查及维修处置暂行办法》(校行后字〔2018〕1号)的内容不一致,以此文件为准。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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