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医药大学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6年06月12日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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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餐饮服务卫生与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生产行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内一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监督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机构设置

(一)学校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校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法人代表任组长(易刚强),分管后勤副校长任常务副组长(刘红华),分管校园安全副校长任副组长(廖菁),党政办公室、宣传统战部、学生工作部、资产与实验管理处、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保卫处、校医院、药学院、后勤处主要负责同志任组员。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面负责日常工作及领导小组交办的事宜,办公室设在后勤处,办公室主任由后勤处处长兼任。

第五条 机构职责

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规章制度;

(二)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宣传工作、考核工作,营造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指导各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的相关配套制度;

(四)制定学校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向学校党委行政报告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五)负责向学校申请食品安全保障专项资金,并负责资金的二次分配和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的年度工作计划,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年度工作落实情况;

(二)负责监督各餐饮经营部门的食品安全责任人配置情况(学生食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经营食品门店所属部门负责人为管理责任人,餐饮经营具体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责任人信息张贴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实施奖惩;

(四)配合各级市场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工作;

(五)完成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管理监督内容

第六条 餐饮经营场所必须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方可开业,员工要办理健康证方可上岗,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健康证要公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从事饮食服务生产经营活动:

(一)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二)员工未取得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的;

(三)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四)超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的;

(五)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未延续的;

(六)擅自对食品加工经营场所进行改建、扩建的;

(七)不同意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广大师生员工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主管部门的责任人和经营者,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不上报的主管部门的责任人和经营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并第一时间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处理。

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基础设施建设与操作设备

第九条 供餐场所的基础设施建设与操作设备应按照食品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严格设计建造和购置,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必须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特性相适应,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一)食品原料储存场所应分别设有主食品、副食品和调味品等置放区域,各区域须相对独立;

(二)厨房操作间必须设置蔬菜粗加工区、禽畜肉粗加工区、水产品粗加工区、烹饪区、蒸饭区、凉菜间、餐具洗涤区、面点制作间等,做到冷、热操作台分离,达到功能齐全、独立、标识醒目。各功能区采光好,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地面铺防滑地砖或打水磨石,下水道通畅,有抽油烟、送风设施,装防火报警器,配置消防灭火器等;

(三)食品加工经营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水卫生标准;

(四)厨房操作间和食堂仓库建防鼠、防蝇、防害虫、防尘设施,仓库物品一律离地、离墙上架分类存放;

(五)备餐间应配备紫外线灭菌灯等空气消毒设施,配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预进间。食品传递窗口应能灵活开闭;密闭性能优良;

(六)食堂餐厅整洁明亮,墙壁贴瓷砖至窗台,地面铺地板砖;

(七)配置蔬菜类食品、禽畜肉类食品、水产品类食品专用清洗池和餐用具专用洗涤池,并配备蒸汽消毒柜或电消毒柜消毒餐、用具;

(八)食堂厨具全部使用不锈钢产品,蒸饭柜、工作台柜、餐具保洁柜、货架、清洗池、菜盆、餐具、售卖用具等应全部不锈钢化;各功能区配置密闭的容器盛放废弃物;配置生、熟食品冷藏柜分开冷藏食品;

(九)员工有专用更衣室,有专用洗手消毒池;

第十条 食品加工流程宜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以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成品通道、出口应与原料通道、入口分开;与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入口宜分开设置。

第五章 食品采购贮存

第十一条 大宗物资必须在湖南省高校后勤协会准入企业中进行采购,所有原料和食品采购都应向供货商索取营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证、商品合格证等证件;从个人商贩零星采购的原料应当索取、留存售卖者的身份证信息;有硬包装的物品要严格检查商品标签上的厂址、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各项说明是否齐全;此外还应采用手摸、鼻闻、眼观、再用仪器设备进行检测,仔细检查物品的伪劣,做到腐烂变质的原料不采购,从源头确保采购物品的安全和卫生质量。所有采购原材料信息须完整录入长沙市食品信息追溯系统。

第十二条 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酸败、霉变、生虫、腐烂变质、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超过保持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第十三条 运输食品的工具应当保持清洁,防止食品在运输中受到污染,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十四条 食品采购后由仓库管理员按物品的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品进入仓库分类集中离墙、离地上架分类存放保管。食品出库实行先进先出原则,保证出库物品不变质。食品出入库都应分门别类、分条列项进行登记,做好台账记录。

第十五条 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用品。

第十六条 食品冷藏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独立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水产性食品分类存放;半成品、成品要加盖或用食品保鲜膜盖住才能存放入冷藏柜;冷藏柜要定时除霜、清洁。

第六章 食品加工

第十七条 食品加工前,操作人员应当认真检查、检测待加工的食品和原材料,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关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进入加工区;所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建立详细台账。

第十八条 待加工的食品和原料在使用前应当洗净,蔬菜类、禽畜肉类、水产品类食品应使用专用池洗涤。专用清洗池应有鲜明标识。

第十九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加工的刀、墩、案板、桶、盆、筐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分开使用,并做到标志清楚、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干爽。

第二十条 加工熟制品应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得低于80度。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第二十一条 在烹饪后至食用前存放超过2小时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度或低于10度的条件下存放。且感官无异常的熟食品应回锅彻底加热方可食用,保存食品安全措施条件不到位的不宜食用。

第七章 食品出售

第二十二条 备餐间装置紫外线灭菌消毒灯,售餐前消毒半小时;配置保洁柜存放餐具和销售食品用的菜勺、点心用具等;传菜口在售卖服务时方可推拉开启, 未使用的窗口必须关闭。

第二十三条 售卖窗口服务工作人员要在预进间洗手消毒,戴口罩、手套、工作帽才能进行售餐。销售食品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分拣传递食品;出售菜品前应检查菜品的色、香、味、形是否正常,是否混有异物,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 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商标上应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保质期)等内容,严禁购销产品标志不全或现售现贴商标的食品;销售食品必须新鲜卫生、熟透不夹生、无毒无害,禁止出售变质、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规定的食品。

第二十五条 售卖窗口玻璃光亮,墙壁无尘无蛛网,地面清洁;桌椅整齐洁净。

第八章 餐具洗涤、环境卫生

第二十六条 餐具、用具洗涤必须使用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安全卫生标准;

第二十七条 坚持科学规范洗消工作程序,即去残渣、洗涤剂洗刷、净水冲、消毒4道工序。消毒后感官检查为光、洁、涩、干;餐具、用具消毒后应放进专用保洁柜储存。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达到防尘,无杂物,无油垢;

第二十八条 食品加工销售场所内外的地面、墙壁、门窗应保持清洁,水沟随时保持排污通畅;定期对餐厅座椅、地板进行消毒;

第二十九条 废弃物装入容器必须加盖;废弃物应在一餐完毕后及时清理,一天不得少于1次,清除后应及时清洗容器,冲洗废弃物放置场所并进行消毒。

第三十条 所有出售的食品应当严格遵守食品留样制度,留样品种应当齐全,重量不低于125克,留样时间为48小时。

第九章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第三十一条 从事餐饮服务人员上岗前必须到卫生防疫站进行体检,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取得体检、培训合格证明才能上岗。上岗后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培训合格证才能继续上岗。

第三十二条 坚持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洗衣服被褥;勤换洗工作服。

第三十三条 上班应当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内,不戴戒指、耳环、项链、吊坠等首饰、挂饰。

第三十四条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都应当用流动清水洗手。

第三十五条 操作时不吸烟,不做有碍服务和卫生的动作,如抓头发、剪指甲、掏耳朵、伸懒腰、剔牙、打哈欠等。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后勤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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